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簡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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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簡字第22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張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在雲林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