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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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丁○○丙○○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戊○○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易字第4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王美婷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鄧順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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