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51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5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5102號聲請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獻 非訟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利息按如附表所示計算,付款地在台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附表:96年度票字第35102號│├──┬─────────┬─────────┬────────┬─────┬───────────┬───────┤│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金額(新台幣)│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利率(百分之)│├──┼─────────┼─────────┼────────┼─────┼───────────┼───────┤│001│500,000元│381,769元│94年3月22日│未載│96年4月6日│7.815│├──┼─────────┼─────────┼────────┼─────┼───────────┼───────┤│002│300,000元│211,699元│94年3月22日│未載│96年2月6日│13│└──┴─────────┴─────────┴────────┴─────┴───────────┴───────┘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沈銘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