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施永滄 特別代理人 謝善 被告 施順明 訴訟代理人 張方 俞律師
人 呂思頡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7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巫美蕙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