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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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80號原告 張榮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俊輝郭如茨沈郭如梁陳茂雄陳薰 、葉芳佰、 葉正敏曾安弘徐錫欽郭正德郭林萬幸 之繼承人、 郭君如郭玲玲郭冠君郭玉釵郭自信郭沛詒郭松筠郭嘉欣郭嘉龍鄭郭秀銘林杏洳林伊芬林佳靜李佳駿郭東海郭東峰郭東墉郭東湖郭西香游郭東香 、林仲寧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6,551元(即系○○○區○○段○○○○號面積522.64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1880分之1657×最新公告土地現值36,800元/平方公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唐振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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