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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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80號原告 張榮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俊輝 、 郭如茨 、 沈郭如梁 、 陳茂雄 、 陳薰 、葉芳佰、 葉正敏 、 曾安弘 、 徐錫欽 、 郭正德 、 郭林萬幸 之繼承人、 郭君如 、 郭玲玲 、 郭冠君 、 郭玉釵 、 郭自信 、 郭沛詒 、 郭松筠 、 郭嘉欣 、 郭嘉龍 、 鄭郭秀銘 、 林杏洳 、 林伊芬 、 林佳靜 、 李佳駿 、 郭東海 、 郭東峰 、 郭東墉 、 郭東湖 、 郭西香 、 游郭東香 、林仲寧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6,551元(即系○○○區○○段○○○○號面積522.64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1880分之1657×最新公告土地現值36,800元/平方公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