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賴孟君 被告 陳立婷
湯佳欣 蔡謹隆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簡上字第1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陳立婷、湯佳欣業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撤回前開刑事案件之上訴,該案訴訟繫屬已經全部消滅,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琬能
法官鄭勝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月秋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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