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3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優勝美地生活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欣如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建弘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北○○○○○○○○○,其送達處所不明,債權人雖陳報債務人住居地位於臺北市大同區市○○道0段000號9樓之14,然經本院函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函覆稱,詢據該址住戶承告,債務人為前租客,已於半年前搬離等語。故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