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告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朝崑 訴訟代理人 林登立 被告乙○○
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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