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6年度旗小字第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鄭恩賜
複 代理人  謝俊彥
被   告  張雯婷
       張朱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旗小字第2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4月11日上午10時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5
日下午4時在本院旗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點一一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點四三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點一一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點四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瑩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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