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字第1488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嘉小字第148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每
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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