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84號聲請人台灣歐地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清原裕次 代理人 莊艾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台灣歐地希股份有限│日商三菱東京日聯│120,000元│99年10月1日│0000000│││公司│銀行台北分行││││├──┼─────────┼────────┼───────┼──────┼────┤│002│台灣歐地希股份有限│日商三菱東京日聯│120,000元│100年1月1日│0000000│││公司│銀行台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