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救字第2號聲請人 洪麗珍 代理人 高雪琴 律師相對人 黃康榮
賴優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扶助律師委任狀各1份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宜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