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7號聲請人 吳李過 代理人 林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85-ND0000000-0│1│1000│├──┼──────────┼────────┼───┼──┤│002│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85-ND0000000-0│1│1000│├──┼──────────┼────────┼───┼──┤│003│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85-ND0000000-0│1│1000│├──┼──────────┼────────┼───┼──┤│004│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85-ND0000000-0│1│1000│├──┼──────────┼────────┼───┼──┤│005│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85-ND0000000-0│1│1000│├──┼──────────┼────────┼───┼──┤│006│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85-ND0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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