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791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53,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