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調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調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宜群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給付報酬事件,查原告提出之協議書第五條約定:「任
何因本協議之履行或因本協議所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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