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PeppaPig」商標之服飾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彥妤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80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PeppaPig」商標之服飾1件,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第80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所扣得之仿冒「PeppaPig」商標之服飾1件,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報告書存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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