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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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9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強
宋雅惠本件被告王文強、宋雅惠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追加起訴,而被告二人均已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俞秀美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