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為本院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9月確定,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99年3月1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4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99年2月14日,業經法務部以98年9月3日以法矯字第0980034574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