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15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15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崇軒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9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崇軒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罪名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被告前曾有如事實欄所述之前案執行完畢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期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