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092號聲明人 蔡圓立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明人係被繼承人 蔡長振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蔡長振於民國105年1月20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向本院陳報云云。
三、經查,被繼承人蔡長振(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巷00號)於105年1月20日死亡,聲明人蔡圓立主張其為繼承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等件附卷可稽。惟查,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家補字第46號裁定命聲明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105年5月16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明人迄今尚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聲明人既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用,其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勝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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