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盜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8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4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1年7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