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冠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丁○○、丙○○、辛○○、戊○○、己○○、庚○○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丁○○、丙○○、辛○○、戊○○、己○○、庚○○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27,817元,應繳新臺幣34,9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3,9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