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30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3048號
原   告  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耀宗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凱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1月27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28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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