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票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票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票字第1128號聲請人美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森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凱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撤回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本票之請求,該4紙本票未屆到期日,聲請人依法尚不得提示付款,自無從行使追索權。
二、請表明票號TH0000000、TH0000000之2紙本票對相對人張凱軍之提示日,並提出正確且完整之附表。
三、請表明票號TH0000000之本票對相對人張凱軍之正確提示日(提示日113年2月25日早於到期日113年3月25日,為無效提示日)請補正正確之提示日為何?並提出正確且完整之附表。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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