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謝玉珠 被告 黃義麟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中交簡字第2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陳建宇法官姚佑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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