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7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志豪 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吳文海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149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項請求相對人 吳林 親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