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2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文志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4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文志與告訴人 張小平 為夫妻關係,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10日0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6樓,因不滿告訴人不透露手機密碼,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手機丟擲告訴人頭部,導致告訴人受有左上眼瞼處約1公分撕裂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犯有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108年10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件(見本院卷第49頁)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