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 鄭李綉麥 送達代收人 梁宵良 律師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捌拾萬元,折合銀圓貳佰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萬肆仟玖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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