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原告 郜文信
盧阿專 右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等五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㈠原告郜文信之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捌仟伍佰柒拾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玖
仟伍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柒佰叁拾陸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零捌元;㈡原告盧阿專之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陸佰元,折合銀元叁拾捌萬壹仟
伍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玖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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