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4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97年度執字第1225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之聲明異議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度臺聲字第19號判例可資參照。查依上開聲明異議之內容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所示,聲明異議人現所執行之公共危險案件,係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交上易字第97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亦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方屬「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本院對本件聲請並無管轄權,是以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15庭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