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以杰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以杰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馬公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刑事庭,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鍾孟容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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