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26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538號原告 許彩鳯 被告 陳秀鐶
新光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澎 上列被告因被告陳秀鐶被訴本院109年度易緝字第21號業務侵占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華澹寧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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