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28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國宏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之「扣案」,均應更正為「未扣案」。
理由
一、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