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12號上訴人庚○○
丁○○己○○辛○○丙○○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7,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9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