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99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陳皇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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