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簡字第6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