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小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小字第8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新臺幣伍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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