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小字第8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新臺幣伍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