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46號原告 丁雁 被告 黃崇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哲諒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46號原告 丁雁 被告 黃崇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哲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