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49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筠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債務人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內所載地址?(依證物催告函所示之最新寄送地址非在本院轄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