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26號聲請人 張國勇 相對人 張國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專屬於受監護宣告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查,本件受監謢宣告人張國恩之戶籍地為新北市○○區○○路○○○巷○○弄○號,足見受監護宣告人之住所乃在新北市鶯歌區。依前引規定,本件應專屬受監護宣告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移轉管轄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郭兆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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