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0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游國鍮 債務人 周筱苓
周志文 周驊潔 周芷苓 即 江素香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周驊潔及周芷苓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素香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周筱苓、周志文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