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免予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寶慶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2年度執聲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寶慶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2年2月,經執行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2年6月3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略指受刑人表現良好,悛悔有據,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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