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85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劉立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79,6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劉立信於民國103年4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4月9日起至民國120年5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7月9日止累計474,767元正未給付,其中460,752元為本金;13,92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劉立信於民國103年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5月15日起至民國120年5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7月9日止累計206,083元正未給付,其中200,277元為本金;5,71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劉立信於民國104年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4月14日起至民國120年5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2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7月9日止累計283,749元正未給付,其中273,347元為本金;10,30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劉立信於民國103年11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1月5日起至民國120年5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7月9日止累計312,563元正未給付,其中303,292元為本金;9,17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劉立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6月10日止累計102,524元正未給付,其中98,873元為消費款;3,65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立信│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78%│││460,75││月10日起││計算之利息│││2元│││││├──┼───┼─────┼──────┼──────┼───────┤│002│新臺幣│劉立信│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78%│││200,27││月10日起││計算之利息│││7元│││││├──┼───┼─────┼──────┼──────┼───────┤│003│新臺幣│劉立信│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28%│││273,34││月10日起││計算之利息│││7元│││││├──┼───┼─────┼──────┼──────┼───────┤│004│新臺幣│劉立信│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78%│││303,29││月10日起││計算之利息│││2元│││││├──┼───┼─────┼──────┼──────┼───────┤│005│新臺幣│劉立信│自民國109年6│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98,873││月11日起││算之利息│││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