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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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73號原告 黃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美君 、 何太 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