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14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木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欄內關於「108年10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11月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欄內關於「108年10月6日」之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108年11月6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