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79號上訴人運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君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住○○市○○區○○○路000○000○000號
張明賢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7,110元,經本院於111年9月28日裁定,請上訴人於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9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