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38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林明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341元,及其中本金12,982元部分,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4,477元部分,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1438 號裁定(112.03.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羅小 字第 446 號(113.04.12)[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