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鶴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徐晶純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