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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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5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賴紹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 朱國禎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朱國禎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請改列被繼承人朱國禎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格,並表明債務人之送達地址。
四、查報被繼承人朱國禎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