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6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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